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五、 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股东相关情况的补充核查 ............ 19
《公司法》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年 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 次主席办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
次首发工作,并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书 120108 号)及相关审核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规定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4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等与本次首发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
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7,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
○1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下限为 2,143 万股、上限为 2,500 万股,其中: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下限为 1,072 万股,上限为 2,5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 1,071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公司股份时间均在 36 个月以上。经公司股东协商确定,除昊聚公司自愿放弃公
份额度(计算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时,根据向下取整的原则精确到 1 股,
各股东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为:汤秀清 585.1351 万
(11)本项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1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电主轴生产线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扩建项目 2,945.60 昊志机电
上述项目总计投资额 35,791.81 万元,计划全部用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若募集资
经核查,发行人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君,注册资本
为 7,500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一)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拟以每
股 1 元面值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下限为 2,143 万股、上限为 2,500 万股,
具体数量确定以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二)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
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内没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贵公司依照财政部等五
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在所有重
2、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
(十四)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电主轴生产线扩建项目”、“广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无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
经核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在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为 723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在职员工数为 697 人,已离职人员人数为
26 人。发行人为在职员工缴纳“五险”的应缴人数和实缴人数差异原因见下表:
生育保险 员工系退休职工,由发行人返聘 2014 年 3 月 31 日 4
失业保险 员工在其他单位购买同类社保 2014 年 3 月 31 日 8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社会保险欠费的现象,也未接到发行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4 年 3 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主管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为 726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在职员工数为 717 人,已离职人员人数
为 9 人。发行人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缴人数和实缴人数差异原因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4 年 3 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 月的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45,195,837.94 元、
地东,身份证号码:201****。汤秀清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西街,身份证号码:415****,汤丽君现持有发行人 10,862,640 股
昊聚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
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为
广州市萝岗区贤江路东华街二巷 2 号 103 房,法定代表人为汤秀清,注册资本为
573.5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为“商务服务
昊聚公司现持有发行人 8,491,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1.3220%。
2014 年 2 月 25 日,昊聚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部分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具
2014 年 4 月 15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准上述股权转让。
国联卓成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现持有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100 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明,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
国联卓成现持有发行人 6,34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4600%。
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现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炬开发区会展东路 12 号投资大厦 7 层 701A 室,法定代表人为陈细,注册资本
为 10,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为“利用
周原九鼎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颁
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81 号商旅大厦 6 栋 11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昆
2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800 47.90% 有限责任
14 苏州汇盈恒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00 1.50% 有限责任
周原九鼎现持有发行人 4,27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000%。
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九鼎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51 号 3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忠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室,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康青山,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
淀北二街 8 号 6 层 710-67 室,法定代表人为黄晓婕,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
一大股东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现持
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吴刚,注册资本为 1,829.799 万元,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
201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持有股份
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现持有达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住所为达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吴刚,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公司类型
永乐九鼎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7 日颁
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忠义),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永乐九鼎现持有发行人 3,22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000%。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611 室,法定代表人为覃正宇,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营业范围:“许可经
1、汤秀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汤丽君,持有发行人 10,862,64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4.4835%。
3、昊聚公司,持有发行人 8,491,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3220%,
4、国联卓成,持有发行人 6,34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4600%。
5、周原九鼎,持有发行人 4,275,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7000%。
6、永乐九鼎,持有发行人 3,22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000%(与
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汤秀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8.4487%,并通过控股昊聚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
永大可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及主要股东汤丽君控制的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准设立;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减
少关联交易,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出具《企业
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穗)登记内销字[2012]第 083 号)核准注
永大可注销前曾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术开发区东区春晖一街 18 号 303 房,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君,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限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1 日,根据《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例条》成立于香港
记手续。2011 年 9 月 20 日,大可科技(香港)向税务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税务局
局长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的书面申请,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2011 年 10 月 26 日,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第 1584 号宪报公告宣布撤销,根据《公司条例》第
根据大可科技(香港)注销前曾持有的《公司注册证书》(编号:753458)
大可精密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控股的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6 日经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可精密注销前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核
联八社工业区第一栋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君;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
昊能化工成立于 2009 年 6 月 17 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为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 722 号 201 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为钟
国根,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营业范围:批发(无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具体项目
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5 月 30 日,汤秀清与钟国根、李智忠、谭志扬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汤秀清将其持有的昊能化工 36%的出资额以 18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钟国根、15%的出资额以 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智忠。同日,昊
能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同意汤秀清辞去董事长职务,
汤丽君辞去董事职务。2010 年 6 月 17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核准
了昊能化工的上述变更事项。2012 年 2 月 7 日,钟国根将股权转让款 180 万元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汤秀清个人账户;同日,李智忠将股权转让款 75 万元通
广州市黄埔区神冈工业材料经营部系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黄 埔 分 局 核 准 设 立 , 曾 持 有 《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资金数额为 8,000 元,营业范围及方式为零售:不干胶纸、有色金属材料(国家
2011 年 12 月 12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
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达克电子材料经营部系于 2003 年 5 月 29 日经广州市工商
行 政 管理局增城分局 核准设立, 曾持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为钟惠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之配偶),资金数额为 10,000 元,
2012 年 8 月 15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3 月没发生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接受劳
2013 年度、2014 年 1-3 月没发生向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的交易。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 251.65 万元、709.64 万元、217.58 万元
(1)2011 年 1 月 30 日,昊志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广州凯得
(2)2012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花 都 支 行 签 订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2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
州花都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19,500 万元,其中普通授信额度为 6,500 万
元,非普通业务额度为 13,0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3 年 8 月 12 日。同日,汤丽君和汤秀清为上述授信额度进行保证担保,
(七)为了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完善发行人的规范运作,2014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于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 1-3 月份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全体股东对上述关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卢锐、罗继伟及骆建彬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出具《广州市
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3 月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与关联方之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110640 的美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承租物
收入或盈利的 10%以上的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
1、2013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
2、2013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订
都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9,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3
同》(编号:-1)以穗府国用(2012)第 05000030 号土地为上述《授
3、2013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编号:2013 年天贸易融资额度字第 7 号),约定
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贸易融资额
1、2011 年 7 月和 2012 年 2 月,昊志有限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本项目的技术成果给第三方;研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80 万元,《技术开发(委
2、2012 年 5 月,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所有设备相关知识产权及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研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500 万
3、2013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与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
金属研究院)主要负责大功率、高速电主轴系统 CAD/CAE 一体化建模技术研
昊志机电在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须支付 50 万元;本项目的技术成果所有相关权
收益归昊志机电所有;《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4、2013 年 5 月 2 日,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
4 月期间的经费金额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合作有效期自 2013 年 5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前
2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317,774.14 进口代理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其他应付款
1 深圳市远洋恒达机械有限公司 2,348,290.60 返利+销售保证金
(1)卢勤,男,中国国籍,具有香港居留权,1960 年 10 月出生,工程师,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主持创建顺德市科达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科达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至 2012
年 8 月。现兼任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卓成投资有限公司
(2)江志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9 月出生,毕业
注册税务师资格。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税
务部税务专员;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财务部税务主
管;2011 年 6 月至今历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
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任期自 2011 年 7 月 23 日至
(3)罗继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9 年 12 月出生,理
张国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10 月出生,国际金融
源装备有限公司、上海诺玛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3 月任昊志有限监
林伟杰,男,中国香港居民,拥有欧共体(葡萄牙)永久居留权,1974 年 5
月出生,毕业于香港岭南大学工商管理系财务专业,本科学历。1998 年 10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职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助理会计师,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职香港利城精机制造厂财务及行政经理,2003 年 5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
职于深圳市可尚贸易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06 年 5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职于
依利安达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特别助理;2012 年 10 月起在发行人任职,2013 年 2
2014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聘任林伟
(一)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相关规定,发行人 2011-2013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15%。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需在 2014 年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再认定,发行人 2014 年 1-3 月期间暂按 25%的税率确认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2009]88 号)规定,发行人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 15%。2013 年起
(三)依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广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开纳证字[2014]046
号),证明发行人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其存在违
有限公司税务情况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联合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第一批)的通知》(穗科信字
[2013]165 号),发行人“高性能电主轴批发工艺与质量保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项目获得经费 6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取得了上述款项。
2、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联合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企业工程中心建设专项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信局字
[2013]167 号),发行人承担的“广州市电主轴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编
3、根据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联合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市非公有制企业奖励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穗经贸函
[2013]756 号),发行人获得 2013 年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 66 万元。经核
4、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下发的《关
[2013]39 号),发行人获得循环经济专项奖励资金 3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于
5、根据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联合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工
业机器人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经贸函[2013]1089 号),发行人所承担的“电主轴
生产线扩建项目”获得补助资金 3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15
6、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表彰 2013
年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穗萝府[2013]24 号)、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下
[2013]12 号),发行人获得“2013 年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区长质量奖”以及 80
万元的奖励资金。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取得了上述款项。
7、根据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联合下
发的《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3 年市工商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通知》(穗经贸函[2013]1195 号),发行人“清洁生产项目”获得安排资金 3 万元。
8、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办理
领取知识产权资助费的通知》(穗开科资[2013]635 号),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9、根据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广州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联合下发的
《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广州市财政局转下达 2013 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计划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3]30 号),发行人“75000r/min 滚珠高速电主轴
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获得补助金额 3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9
10、根据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下发的《广州开发区、
得配套资金 1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了上述款项。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环境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和法规行为。
认函和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外协方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注 1:深圳市金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昆山泰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富士康的代
注 2:深圳市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合大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
恒达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和苏州顺龙
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和县恒远数控设备厂、泰和县智远自动化机械厂和泰和县智远通
注 3:对台湾大量的销售包含对台湾大量母公司及其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家
大陆子公司的销售合计数,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系对其子公司大族数
控和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合计数,对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建滔化工集团
(一)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1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电主轴生产线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扩建项目 2,945.60 昊志机电
上述项目总计投资额 35,791.81 万元,计划全部用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若募集资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电主轴生产线 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广东省企业基
力为年产电主轴 34,500,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4 年 8 月,计划竣工时间为 2016 年
2014 年 2 月 28 日,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下发《关于广州市昊
环影字[2014]40 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在广州开发区永
2014 年 5 月 30 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广东省企业基
产能力为申请发明专利至少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至少十项,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4
2014 年 3 月 12 日,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下发《关于广州市昊
函》(穗开环城函[2014]137 号),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 2012 年经该局
审批(穗开环建影字[2012]11 号),现该项目将生产研发大楼 3 楼调整至 5 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经 201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
2014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规定,在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内容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4
约束措施的内容做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昊志机电作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编报
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招
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昊志机电盈利能力比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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