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盐城基层一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住建部制定印发的《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盐城实际,市城管局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
规定适合使用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管部门在职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依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规定主要内容:总计17条,最重要的包含着装具体实际的要求和规范,不得着制情形,换装时间,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特别强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完好,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依规定成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二)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三)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五)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非上班时间;(二)上班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上班时间内因工作需要不宜着制式服装的;(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五)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六)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仿制、拆改、抵押、租借和买卖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二)不得擅自转借、赠送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给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做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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