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这种作案动机,不该该为首要量刑点吗? 居然以危害多少金钱来判刑,几乎可笑的国家法律
这个判定问题太大了! 偷盗2000不入刑,但持械掠夺2000必入刑! 此案: 1有组织团伙作案 2经过暴力手段 3对受害人生命形成严重威胁 4违法方针物价值百万计 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持械掠夺!
不论你信不信 假如房主一开始就报警 1个小时后也看不到出警的差人 你想 细想 是不是让人细思极恐,毛骨悚然 [吃瓜大众][吃瓜大众][吃瓜大众][比心][比心][比心][焰火][焰火][焰火]
什么叫强拆?不就是不合法侵略住所的匪徒吗?不合法侵略住所 格杀无论,这是国际社会的一起认知 ,为什么到咱们这儿就全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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