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谢池通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_喼钮面_乐鱼官网进入平台登录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谢池通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更新日期:2024-05-21 |   更新作者: 喼钮面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根据12315举报件(登记编号:1903301059)提供的线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424号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旗山路424—425号民房内开办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一份《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通知书》(樟市场监管城峰责停字[2019]04号),责令其立马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该服装厂的负责人谢池通签收了该通知书,并且对《现场笔录》记录的情况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4月

  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5月

  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谢池通,调查了解该服装厂的开办及生产经营相关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证,2019

  12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承租了李水珍位于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424号的自建楼房底层左侧一间店面及二层作为服装加工场所,租期三年。2019年3月初开始招工生产。3月29日,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当事人又跟叶元溧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旗山路425号自建房二楼作为服装加工点,租赁期限五年。4月1日该厂停工改造,拆除两幢房子的公共墙体,并进行消防改造,4月6日才恢复生产。该服装厂用来生产的缝纫机16台、打扣机1台,共雇佣了15名工人和1名现场管理人员。该服装厂受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案发时仅承接1份《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单位是福州润生制衣有限公司。当事人受托加工背带裤(款号:HV002),共1300件,每件加工费26元,这批背带裤委托加工费共计33800元,交货期限:2019年9月15日之前。因生产时间短,人员少,仅加工出312件成品及部分的半成品。当事人尚未向委托方交付过成品,而福州润生制衣有限公司也未向当事人支付过加工费。因此,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额为338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份,证明本案的线.谢池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自然人主体资格;3.

  年4月9日现场核查情况及当事人无照从事服装加工经营的事实;4.谢池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创办服装加工厂,生产加工服装的事实;同时证明其生产时间、加工数量及获得利润等经营情况。5.

  月9日已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相关经营活动;6.《福州润生制衣有限公司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的事实,并确认其违法经营额;7.

  月12日、3月29日分别与李水珍、叶元溧签订合同,承租该二人的自建房加以装修改造、用于服装加工的事实;8.《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如实提供了确切的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2019

  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监城峰告字〔2019

  3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我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办厂经营服装来料加工,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

  ,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号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旗山路424—425号民房内开办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一份《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通知书》(樟市场监管城峰责停字[2019]04号),责令其立马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该服装厂的负责人谢池通签收了该通知书,并且对《现场笔录》记录的情况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4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5

  17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谢池通,调查了解该服装厂的开办及生产经营相关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证,

  年1月12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承租了李水珍位于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424号的自建楼房底层左侧一间店面及二层作为服装加工场所,租期三年。

  月初开始招工生产。3月29日,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当事人又跟叶元溧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旗山路425号自建房二楼作为服装加工点,租赁期限五年。4月1日该厂停工改造,拆除两幢房子的公共墙体,并进行消防改造,4月6日才恢复生产。该服装厂用来生产的缝纫机16台、打扣机1台,共雇佣了15名工人和1名现场管理人员。该服装厂受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案发时仅承接1份《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单位是福州润生制衣有限公司。当事人受托加工背带裤(款号:HV002),共1300件,每件加工费26元,这批背带裤委托加工费共计33800元,交货期限:2019年9月15日之前。因生产时间短,人员少,仅加工出312件成品及部分的半成品。当事人尚未向委托方交付过成品,而福州润生制衣有限公司也未向当事人支付过加工费。因此,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额为338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1份,证明本案的线.谢池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自然人主体资格;

  4.谢池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创办服装加工厂,生产加工服装的事实;同时证明其生产时间、加工数量及获得利润等经营情况。5.《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2019年4月

  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的事实,并确认其违法经营额;7.《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1月

  日分别与李水珍、叶元溧签订合同,承租该二人的自建房加以装修改造、用于服装加工的事实;8.《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如实提供了确切的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2019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监城峰告字〔2019〕35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我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办厂经营服装来料加工,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47,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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